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国家高等教育形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条款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考试合格后,由考生报考的主考院校和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文凭电子注册,教育部网站可以查询,国家承认其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同等。"专科生从获取自考本科证书之日起,在研究生、公务员报考资格上与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参加工作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获得双学位的本科生具有与研究生同等的待遇标准,参加工作按硕士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 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自学考试每门课程考试60分为及格,若课程考试达到60分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专业考试计划"就是考生所选定专业的具体开考课程及加考、选修说明,大多数专业基本课程设置在15门左右(本科生报考第二学位可以免考部分公共课)。每个专业考试计划由各省市考试管理中心确定,考生可以登录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各地自考中的开考专业栏目,查询所在省市的考试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次数由各省市考试主管部门决定;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考生可登录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www.ZiKaoxl.com)详细查询。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各地自考中心领取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启用后仍然属于国家秘密。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试题库推出上万份试题及相关内部答案供考生参考。考生可以通过中心网实现在线答题和下载相关试题。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自考生毕业以后可以直接报考国家公务员或研究生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可以作为出国留学的学历证明。世界上现已有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学历,一是学历互认、二是学分互认。其中美国内华达大学、休斯敦大学、洛杉矶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国际知名大学允许持有自考毕业证书或自考单科合格证的学生进行学习或攻读学位,甚至允许免修、减修部分课程。
自考毕业生享有国家规定的与统招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毕业待遇(包括编制和工资待遇在内)。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32条中明文规定:"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录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www.zikaoxl.com)详细查询)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次数,具体由各省市考试主管部门决定。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每个考次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专业;
4)领取教材,根据专业课程设置,领取指定教材。
1)到自考中心办理报名手续,详细填写个人资料;
2)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中心进行电子摄像;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自考中心领取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学能力的考生学习进取的要求,许多省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 但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自考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办理制度,以便缩短考生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内容包括:
1)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
2)报名时间、地点;
3)报考对象和报考手续;
4)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及时间安排;
5)考生应知晓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考生通过仔细阅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试开设的专业,考试课程的时间安排,各项技能考试的时间安排,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参加考试,避免出现错报、漏报。《报考简章》考生可在报名期间从自考中心领取。
自考报名期间,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的学员由自考中心统一订购教材。
自学考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培养考生的自学能力,所谓自学就是自己根据教材、教材后的大纲来灵活安排学习计划,没有老师指导,直接参加考试。
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网上囊括大量的免费自考辅导资料,资料更新及时迅速,请考生密切关注。
自学考试部分课程复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公共课中的《高等数学》、《英语(二)》和一些理工科的专业课程,如果没有老师指导就不能很容易的通过考试。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现已开设了众多自考专业网上课程,名师、教授全程在线辅导,有助于考生快速过关,尽早毕业。
社会助学是连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考生应准备好自己应带的所有物品。具体有考试用品如:直尺、三角板、量角器、橡皮、笔、圆规等,钢笔最好带两支,吸足墨水;生活用具如手绢、手表等。
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忘记带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考生出门时应检查一下上述用品、证件是否携带装好,同时要防止丢失。自学考试的考场大多设在大中城市,考场不易寻找,而且赴考时正好是上班高峰时间,人多车多,所以最好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稍事休息,以便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
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第一时间搜集了各省市各个考次自考成绩的发布时间、查询方式,我们将第一时间将考试管理中心公布的查询网址在网站公布,您只需要在每次考试后及时关注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在网站“各地自考”的“成绩查询”板块公布的成绩查询方式。
进入各地自考,选择您所在的考试省市,点击成绩查询,即可查询您的历次考试成绩。
特别提示:查询时需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请考生朋友们准确输入。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
2)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3)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4)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5)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如果考生本身是各类高校在校学生,其报考自学考试,可以适当免考学分相同、课程名称相同的自考科目。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以免考专科和本科中课程名称、代码、学分完全相同的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1)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个别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如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区,请考生以当地考办发布的免考通知为依据办理免考。
2)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SW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 《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 《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术能考核。
7)2005年下半年起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成绩不再免考自考本科《英语(二)》课程;另外,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个别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如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区,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考办。
考生在报名期间向市自考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或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经市自考中心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库报省自考中心审批。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省自考中心打印《免考课程合格证》发给考生。具体情况请参考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各地自考总结的各省免考规定。(具体转考免考手续,各个省市有所不同)
首先,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
各地考试管理中心公布受理时间(部分省市全年办公,部分省市只在固定日期办公,请密切关注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的自考讯息),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须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自考办。
考生应在转入省市自考中心受理时间内,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
部分省市对自考转入的考生有严格限制,如将专科考籍转入北京需要在北京考满5门课程才可以办理北京地区的毕业证,将本科考籍转入北京则要考满4门才可以办理毕业证,针对这些不同的政策,考生可以参看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各地自考转考政策。
自学考试考生自通过本科毕业论文的登记审核,即进入到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当中来。在进行登记时,会告诉每个专业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去指定的地点听论文的讲座。在讲座上,高校主管该专业论文的老师会和大家见面,并根据大家的选题方向,将考生分配到有关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体指派导师。 论文答辩的程序基本由三项组成:首先考生简单地阐述论文的写作动机、内容梗概和基本的观点;然后答辩小组成员就考生论文内容进行提问;如果答辩小组认为必要,还会对涉及论文的专业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加以提问。这些提问都需要考生认真加以回答,并会影响到考生的论文成绩。考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其本科论文即告完成。如果顺利通过,考生就应该准备本科毕业了。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中心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中心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 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领取凭证:准考证、身份证
1)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告知自考专业及层次;
2)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
3)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档案袋内装自考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成绩单);
4)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将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成绩单(各1份)密封在袋内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密封档案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1)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院校要求,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主考院校对学位授予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北京有8个专业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学位,具体要求请咨询各地自考中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士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不再补授。各地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自考中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毕业证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违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提醒大家还是要脚踏实地的认真考好每一科,作弊违纪是得不偿失的。
2004年5月20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颁布。办法中规定若有一科作弊,则要取消当次考试的全部成绩的规定,无论自考、高考都一样,只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绩全部归零。为了让大家清楚深刻的了解到国家严整考风考绩的决心,中国自考学历中心网特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自学考试的报名与报考是有区别的。经常有一些新生误以为交了新生登记表就算报名"入学"了,而疏漏了后面还有课程报考这个重要环节。首次报考的新生,既需要报名,又需要报考。老生则只要凭准考证报考就行了。
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但有些地区有单科成绩8年有效的规定。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等省市均未执行此规定。已经执行的省市有黑龙江、陕西、江西、辽宁、河南。对新生和老生在执行的时候,是有区分的,对老生单课合格成绩是从当地省执行八年有效的期限开始算的,往后顺推八年,而不是指他取得合格证的日期。各地详细情况请咨询各地自考中心。
一般现在自考都没有时间限制了,只要把课程考完了就可以申请毕业和学位了。学位时间限制还是根据各个主考院校的规定来的,每个学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是2年内必须完成,具体情况考生可咨询各地自考中心。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学能力的考生学习进取的要求。因此,许多省市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两个专业。但考生同时报考两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科学地安排好学习时间和每次应考的课程门数,以免顾此失彼。具体每个考生最多可报考5个专业。
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是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组织优秀专科生在专科学习阶段的第三学年参加全省教育厅高教处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录取后再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二年,毕业后发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二年制本科毕业文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是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或专科在籍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兴趣和爱好,选报自学考试的本科专业。修完本科专业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本科毕业文凭(但在获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之前,要取得专科毕业证)。毕业文凭上有两个印章,一个是主考院校印章,另一个是省自考委员会印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与其他国民高等教育文凭在法律上具有等同效力。
考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不对口等原因,确需改报专业的,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重新按照新生标准改报另一专业,过去所通过的合格成绩,仍然有效。参加自学考试可以改报专业,但由各地自考中心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从严掌握。考生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不对口等原因确需改报(转)专业,申请者应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在报名前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改报专业。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办同意后,可改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考生可改报相近或其它专业。经批准予以改报专业的考生,原准考证注销作废,换发新证。考生原已合格的课程,如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可以免考。
1)可以免考众多科目(外语、数学、马克思等基础课程):很多专业社会考生需修到近二十科,而在校大学生因可以通过在学校学习的方式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一般只需修十五科左右。
2)所学专业接近,在校大学生参加双学位考试,很多科目已经学过或接触过,专业设置也很接近,报考时无疑是轻车熟路。
3)考试费用低廉、毕业时间自由;双学位考试采取分科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年制的限制,而在校大学生只要自己努力仅需投入几百元就可在本校本科毕业前后拿到第二学士学位。